新一佳眼镜有限公司公司章程
第一章:总则
第一条:
企业名称:上海新一佳眼镜有公司
企业标制:新一佳
第二条:
企业以生产经营研究光学、眼镜商品为主体加工零售。
第三条:
企业宗旨: 以上海新一佳眼镜有限公司发展为主导,遵守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,遵守总公司领导科研发展,提升企业经营技术水平。
第四条:
企业主管单位:上海市工商.注册监督管理.
第二章: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五条:
企业任务:
积极参与视光学的研究,总结各自的经验,技术革新,连锁加盟共同发展,学习国际先进理念,收集、统计、分析、连锁营销管理市场信息,分公司每季度申报视光学、科研成果、心得理念。
第六条:
公司业务范围是:主业零售加工,连锁技术研究,光学视力矫正研究。
第七条:
企业原则:
公司按照标准的章程开展国际光学、视力研究、活动,遵守有关的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诚信守信、公正公平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,公司企业独立经营自负,技术信息共享,分公司活动遵循民主、自主、自愿研究视光学,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、工作自主。
第八条:
分公司条件必须:
依法取得营业执照。承认总公司章程,自愿加入研究集团企业,每年四次以上视学矫正知识技术经验、故事、申报。
第九条:
分公司程序:
提交加入公司申请书,由总部连锁业务总监审核报总部批准,并发给同意吸收加入的有关证书。
分公司单位享有下列权利
第十条:
享受总部内技术信息权、国际视光学研究发布权、参加总部视力矫正研究、相关活动,对总部工作的批评建议权,分公司加入自愿,退出总部自由。
第十一条:
分公司履行下列义务:
遵守集团章程,执行集团决议,服从总部要求,维护总部利益,完成总部委托的研究工作,支持参加总部收集,研究各项活动,按规定交纳总部研究经费,主动申报收集、研究相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:
分公司企业退出总部应向集团递交书面函件。 分公司成员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经费或不参加视学相关知识研究,视为自动退出总公司。
第十三条:
分公司成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集团章程的,经集团认定予以除名并公示。
第三章:总部机构:
每十四条:集团最高权力董事长:
制定章程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:
公司总监行使下列职权:
召集和主持分公司成员科研工作,检查分公司成员视光学研究收集、审报工作,代表总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章:资产管理,使用原则。
第十六条:
总部研究经费的来源:
公司成员科研费、加盟费、技术推广费、专利费,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条:
总部经费用于本章程研究业务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分公司中分配,分公司成员不得侵占私分集团利益。
第十八条
总部企业因故解散或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总部企业提出终止动议,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章:附则
第十九条
上海新一佳眼镜有限公司不承担分公司及加盟企业的连带责任。分公司及加盟企业所有责任由分公司及加盟企业注册法人承担。